近日,一则有关父亲超载获缓刑,儿子因此公考遭拒的新闻再次把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审查推上舆论的风口。
国家公务员考试,又称“中国第一考”。广大考生本着考了不一定有机会,不考肯定没机会的原则,在备战公考的路上撒丫子狂奔。
但也有这样一些考生,他们刚要起步,就被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审查拦住了脚步。
更有甚者,辛苦拼到最后,眼见要上岸,却又因一些奇葩的理由在最后的审查环节败下阵来。
这些年公务员考试资格审查通不过的奇葩理由
每年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审查都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因资格审查被拒的考生不在少数,因奇葩理由被拒的也不在少数。
对该条款进行无限制扩大,只要家庭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就不得报考任何类型的公务员,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其他以诸如未婚先孕等理由拒绝的,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内更是站不住脚。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 1、平等就业权纠纷”可知,因父亲超载获缓刑,就拒绝其儿子参加公考、性格内向以及年龄太小等为由,作为公务员考试资格审查中的拦路虎,也是对报考人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规范公务员考试资格审查箭在弦上
资格审查,应有理有度有依据,不应恣意的无限扩大,往上查三代的背景、道德污点等做法,很容易越出政府权力的边界,形成新时代“连坐”风气,进而激化社会矛盾、引发一系列悲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扩大解释的限度,应运行于法律框架内,止于对人权的侵害。
在讲求法治的当下,人生而平等,己罪不及他人,株连式惩罚无疑是对人权的侵害、对法治精神的背离。
我们不否认公务员作为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的统筹管理者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贯彻和执行者,对其政治素质、专业知识、智力水平、心理素质等是应有一定的要求,以期其能更好的胜任本职工作、服务人民。
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想让报考人在公务员资格审查中感觉到公平正义,一方面应“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减少“扩大解释”的适用;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更新有关公务员报录以及管理的规定,做到有规矩、成方圆。
作者:曹帅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成都时代公共法律服务创新与发展中心主任。